BONBONMUSIC教學服務契約
甲方:學生會員(以下簡稱「甲方」)
乙方:教師會員(以下簡稱「乙方」)
  1. 第1條 規範主體
    甲、乙雙方經蹦蹦資訊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「蹦蹦公司」)網站之媒介,而訂立教學服務契約,甲、乙雙方應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,蹦蹦公司不予干涉雙方教學服務契約之履行,且不就甲、乙一方債務不履行或任何損害負擔任何責任。
  2. 第2條 教學服務契約成立與生效
    1. 第1項 甲方經蹦蹦公司網站之媒介,選擇乙方為教師,屬教學服務契約之要約,經乙方於48小時內在本公司網站課程管理區內審閱教學服務契約後,並按下【確認授課】鈕,即承諾乙方之要約,雙方教學服務契約成立並生效。
    2. 第2項 如乙方未於48小時內按下【確認授課】鈕,視同乙方拒絕甲方教學服務之要約。
  3. 第3條 付款
    1. 第1項 甲方於網站上選購課程後須於48小時內以刷卡、超商條碼、ATM轉帳或網路ATM轉帳等平台規範方式完成付費,如甲方48小時內未完成付費者,蹦蹦公司網站系統將自動取消甲方所選購之課程。
    2. 第2項 甲方付款後,乙方若拒絕或未於48小時內按下【確認授課】鈕,蹦蹦公司將不予扣款並退還學費或點數予甲方,由蹦蹦公司負擔金流手續費。
  4. 第4條 課程資訊與通知
    1. 第1項 甲方於付款完成並由乙方按下【確認授課】鈕後,蹦蹦公司網站系統將會提供雙方上課之相關資訊,包含但不限於甲、乙雙方之電子郵件、聯絡資訊以及上課地址等。
    2. 第2項 甲方於付款完成並由乙方按下【確認授課】鈕後,甲、乙雙方得使用蹦蹦公司網站系統之「聊天」功能進行聯繫。
    3. 第3項 甲、乙雙方約定之教學時間24小時前,蹦蹦公司系統將自動寄發電子郵件及簡訊提醒甲方翌日之課程。
  5. 第5條 教學
    1. 第1項 乙方應提供甲方約定之教學時間、地點及品質之教學服務。
    2. 第2項 甲、乙雙方就課程內容、進度有特別約定,應提供如約定內容之教學服務。
    3. 第3項 乙方為教學目的而媒合、代理學生會員辦理樂器、消耗品、樂譜、教材等之購買、租賃或使用借貸等,蹦蹦公司不予干涉,乙方應秉誠實信用原則,不得以蹦蹦公司之名義為之,亦不得以顯逾市價之價格辦理。
    4. 第4項 甲、乙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,規避蹦蹦公司之媒合機制及點數、金額之扣除,而私下進行教學。
  6. 第6條 完課確認
    1. 第1項 甲、乙雙方約定教學時間結束後,蹦蹦公司系統將同時寄出簡訊及電子郵件予甲、乙雙方進行「完課確認」。甲、乙雙方請根據約定教學時間狀況,點選是否「上完課」、「沒去上課」或「對方沒來」。
    2. 第2項 如一方於約定教學時間結束後72小時內,未確認完課狀態者,蹦蹦公司系統將視為上完課程。
  7. 第7條 課程取消、請假及變更
    1. 第1項 預定開課24小時前
      1. (1) 每次預定開課24小時前,甲方得無條件向乙方取消該次課程,乙方不得拒絕,但甲方須負擔一定比例金流手續費(上開比例由該第三方支付業者制訂),於蹦蹦公司扣除金流手續費後,始退還學費或點數予甲方。
      2. (2) 每次預定開課24小時前,甲、乙雙方得自行協調、更改教學時間,如協調不成,由提出之一方負擔上開一定比例之金流手續費,並由蹦蹦公司退還學費或點數予甲方。
    2. 第2項 預定開課24小時內
      1. (1) 乙方若於每次預定教學時間開始前24小時內,始請假或變更教學時間,應徵得甲方同意,並改約教學時間,始完成請假手續。若甲方不同意,則該次教學時間所扣點數或金額,無償退還甲方,並由乙方負擔上開一定比例之金流手續費。
      2. (2) 除有不可抗力外,距離約定教學時間24小時內,甲方不得請假或變更上課時間。
      3. (3) 如有不可抗力事由,甲方應自行電聯乙方協調、更改上課時間,若雙方協調不成,學費亦將如期給予乙方。
  8. 第8條 遲到、早退及曠課
    1. 第1項 甲方於約定之教學時間開始後有遲到、早退或曠課等事由,不得要求本公司退還該次一部或全部之學費。
    2. 第2項 乙方於約定之教學時間有遲到、早退或曠課等事由,則該次教學時間所扣點數或金額,無償退還甲方,並由乙方負擔上開一定比例之金流手續費。
  9. 第9條 1期多堂課之退費
    1. 第1項 如甲、乙雙方約定1期多堂課之教學課程,於約定第一堂教學時間前24小時或該期課程尚未終了時,甲、乙雙方欲終止課程,得使用蹦蹦公司網站系統上之「取消課程」,將整期課程全部取消。
    2. 第2項 甲方為1期多堂課的退費比例說明:
      1. (1) 甲方在預定教學期間第一堂上課前24小時取消課程,全額學費扣除金流手續費後退還予甲方。
      2. (2) 甲方取消課程時,如已進行約定課程尚未達三分之一者,則退還百分之50之學費予甲方,並由甲方負擔上開一定比例之金流手續費。
      3. (3) 甲方取消課程時,如已進行約定課程介於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者,則退還百分之20之學費予甲方,並由甲方負擔上開一定比例之金流手續費。
      4. (4) 甲方取消課程時,如已進行超過二分之一約定課程總數者,將不退費予甲方。
    3. 第3項 乙方為1期多堂課的退費比例說明:
      1. (1) 乙方在約定教學期間第一堂上課前取消課程,則該期全部所扣點數或金額,無償退還甲方,並由乙方負擔上開一定比例之金流手續費。
      2. (2) 乙方若於開始上課後始取消整期剩餘課程,則依照剩餘堂數之比例退還學費予甲方,並由乙方負擔上開一定比例之金流手續費。
  10. 第10條 準據法與管轄
    1. 甲、乙雙方就教學服務契約內容發生爭執時,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,並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排他管轄之第一審管轄法院。